以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創優“四最”營商環境
近日,安徽省水利廳制定印發《關于開展安徽省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工作的意見》,部署推進全省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工作,并明確在2021年底前,省級及以上開發區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工作全部完成,省級以下開發區完成度不低于50%。
我省現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執行工作流程為,在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的開發區,區域內單個項目仍需單獨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申辦取水許可。開展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后,明確區域涉水準入標準,對符合準入標準的項目,采用承諾備案制予以辦理,不再進行單個項目評價、評估,在保證水資源最大剛性約束作用的同時,行政審批效率、便民服務效率進一步提高,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對促進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
作為我省開發區“標準地”改革的重要內容,開展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主要工作任務包括編制評估報告、規范審查同意、推行告知承諾、強化監督管理等。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由開發區管理機構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明確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標,提出項目準入用水定額標準和相關管理要求,細化水資源管控措施清單。省級開發區、省級以下開發區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分別由省水利廳或其委托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設區市或其委托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原則上五年開展一次。對已經實施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的開發區內建設項目,除公共供水項目、取用地下水項目和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項目外,推行取水許可告知承諾制,滿足區域評估要求的取水申請人向具有管轄權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提交書面承諾,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根據申請人信用等情況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對已開展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的開發區,要求設區市及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照開發區水資源管控措施清單,開展監督檢查,督促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同時動態掌握開發區取用水情況,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及時糾正不符合水資源管控要求的取用水行為。
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工作意見中同時制定了《安徽省開發區取水許可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和《安徽省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技術要求》(試行),為全省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工作提供了全面支撐。